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三条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
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1(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七条公司相关部门、子公司发生可以暂缓、豁免事项时,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书面申请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情况说明;
(二)申请事项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原因、依据;
(三)建议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已登记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做出书面保密承诺的情况;
(六)已采取的保密措施;
(七)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等。
2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申请
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
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部门负责人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审批。
第九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暂缓或豁免事项《审批表》由相关部门
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直接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审批。
第十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获悉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后,应签署书面保密承诺,并严格按照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做好
3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不得进行
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公司各相关部门、子公司应密切关注、持续追踪并及时报告相关
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进展及有关情况、市场传闻。
第十四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第四章附则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已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可结合本制度,依法制定该等子公司及
所属机构相应的管理制度,经该等子公司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并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分拆上市的控股子公司适用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要求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可豁免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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