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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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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5)第1222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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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5年12月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12月6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通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2025年12月19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提示性公告》,提醒股东及时参加本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2日下午15时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徐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2月15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未超过
7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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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87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602746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389%。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277773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9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0人,代表股份282500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8.3392%。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870人,代表股份2268543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7%。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完成了计票及监票工作。
(二)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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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6521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04%;反对12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59%;弃权4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62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478%;
反对1209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321%;弃权
41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0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794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65%;反对804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7%;弃权4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0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192%;反对804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93%;弃权435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15%。
2.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796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67%;反对804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2%;弃权4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1%。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4206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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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259%;反对8041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465%;弃权43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77%。
2.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744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776%;反对814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36%;弃权3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4155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993%;反对8144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001%;弃权38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07%。
2.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0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78%;反对812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6%;弃权3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1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1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6519%;反对8127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256%;弃权34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26%。
2.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172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05%;反对8019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13%;弃权4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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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4228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189%;反对80191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495%;弃权43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316%。
2.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844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954%;反对804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54%;弃权3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425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8397%;反对80423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518%;弃权38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86%。
3.审议通过《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7568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91%;反对11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63%;弃权3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6%。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1167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094%;反对11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958%;弃权36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49%。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8314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02%;反对16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97%;弃权3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1%。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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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25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3605%;反对162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548%;弃权33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4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7138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506%;反对15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62%;弃权2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50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116%;反对154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026%;弃权2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5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高玉根回避表决。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7552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652%;反对146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176%;弃权3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919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0940%;反对 1462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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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4%;弃权33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9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关联股东高玉根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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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胜
经办律师:黄昕
经办律师:王新宇
2025年12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