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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精密: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5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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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五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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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5)第0514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审阅了本次会议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

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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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关于延长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4月23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延长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4日下午14:30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金旺

路 6号 1A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徐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4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1.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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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东及其代理人

本次会议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7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的间隔未超过7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183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7844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1%。

其中:(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股份2777260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982%。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828人,代表股份201189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9%。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召集人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会议对拟审议事项进行了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议案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就《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见证律师共同完成了计票及监票工作。

(二)表决结果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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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53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278%;反对258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5%;弃权9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627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6463%;

反对258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276%;弃权

91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5261%。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04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3%;反对256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28%;弃权9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78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4018%;

反对256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730%;弃权

97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8253%。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3059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118%;反对25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70%;弃权9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800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097%;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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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2582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346%;弃权

95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7557%。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7057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103%;反对30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5%;弃权10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6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9798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265%;

反对3078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99%;弃权

106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36%。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22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16%;反对362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5%;弃权89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99%。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6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218%;

反对362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81%;弃权

89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9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4401%。

6.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2024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1894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69%;反对379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44%;弃权 859900 股(其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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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46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602%;

反对379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657%;弃权

85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3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741%。

7.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3294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839%;反对36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52%;弃权8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9%。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03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561%;

反对36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380%;弃权

86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3059%。

8.审议通过了《关干注销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2283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57%;反对276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87%;弃权8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024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0240%;

反对2766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92%;弃权

8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2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68%。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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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9924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65%;反对299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61%;弃权8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7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62665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8515%;

反对2996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938%;弃权

8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547%。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3583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693%;反对341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4%;弃权8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5857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191%;

反对3417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869%;弃权

84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3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1940%。

11.审计通过了《关于以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9400459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06%;反对304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2%;弃权7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8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786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9116%;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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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3041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175%;弃权

7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9709%。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的情况。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王静女士、张雪芬女士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向公司提交了《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就2024年出席董事会会议、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情况,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以及公司配合工作的情况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等进行了书面报告。

王静女士作为独立董事代表宣读了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州中心 C座 12 层 邮编 21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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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l: 86-512-62518358 Fax: 86-512-62515180 www.co-effort.com[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赵胜

经办律师:黄昕

经办律师:王新宇

2025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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