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证券简称:尤夫股份公告编号:2026-022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 29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郭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9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91311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1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7424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08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39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3886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6%。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9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8253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11%。
5、公司部分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议案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28825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96%;
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弃权
148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5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65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4716%;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9869%;弃权1480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15%。
议案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8816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204%;
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弃权
232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680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0142%;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9869%;弃权2329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89%。
议案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8752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7%;
反对307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3%;弃权
707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4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259%;反对307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8246%;弃权707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495%。
议案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同意28754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85%;反对2927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弃权
834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2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140%;反对2927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2598%;弃权834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262%。
议案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同意287347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391%;
反对318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弃权
775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860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9428%;反对318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4.7507%;弃权775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065%。
议案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8766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467%;
反对293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弃权
711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7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263%;反对293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0.4555%;弃权711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182%。
议案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的议案》
同意28776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811%;
反对281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7%;弃权
737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744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0446%;反对281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8.2943%;弃权7375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611%。
议案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7561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126%;
反对303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6%;弃权
716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74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181%;反对303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2.0864%;弃权7162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54%。
议案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28704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748%;
反对311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1%;弃权
742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8242%;反对311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3.4357%;弃权7421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6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74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年产3.5万吨橡胶骨架新材料绿色智能化生产技改项目变更的议案》
同意28815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168%;
反对286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4%;弃权
290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697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8305%;反对286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9.1783%;弃权29075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91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入江、蒋瑶玉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