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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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公司已于2026年4月 29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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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09:15至09:25,0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0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21日14点30分在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91311647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5618%,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7名,均为截至2026年
5月15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
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2474246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08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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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9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8869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3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3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82534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5911%。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251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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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9496%;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
弃权1480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8%。本议案审议通过。
2、《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166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204%;反对2911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996%;
弃权2329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0%。本议案审议通过。
3、《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8752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07%;
反对3077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63%;弃权
707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30%。本议案审议通过。
4、《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549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085%;反对2927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50%;
弃权834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65%。本议案审议通过。
5、《关于2026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347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391%;反对31894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8%;
弃权775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1%。本议案审议通过。
6、《关于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66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67%;反对2939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90%;
弃权711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43%。本议案审议通过。
7、《关于修订<防止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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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287760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811%;反对28133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57%;
弃权7375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32%。本议案审议通过。
8、《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561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26%;反对30342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16%;
弃权7162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9%。本议案审议通过。
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70451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748%;反对31128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01%;
弃权7421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51%。本议案审议通过。
10、《关于年产3.5万吨橡胶骨架新材料绿色智能化生产技改项目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81560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68%;反对28648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34%;
弃权29075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8%。本议案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3、5、6、9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
5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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