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7证券简称:尤夫股份公告编号:2025-04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增加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0月 31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和审议事项。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和孚镇工业园区公司一楼会议室。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郭麾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0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877624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01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2468997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0550%。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0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408626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67%。
4、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4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7411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82%。
5、公司部分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87418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06%;
反对2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0%;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76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4688%;反对2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287414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90%;
反对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41%;弃权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2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937%;反对2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27%;弃权77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36%。
3、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87413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88%;
反对2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1%;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9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791%;反对28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102%;弃权6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08%。
4、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28740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52%;
反对2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1%;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82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8997%;反对27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5%;弃权8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118%。5、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议案》同意287323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5%;
反对2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0%;弃权
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0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885%;反对28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029%;弃权1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9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86%。
6、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规则>的议案》
同意2873754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55%;
反对2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3%;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4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8818%;反对29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437%;弃权9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4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4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沈璐、蒋瑶玉
3、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1、《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