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证券简称:兆驰股份公告编号:2025-02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对于涉及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股东表决采取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6月16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6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
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16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 座 5 楼会
议室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2025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7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为14795818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2.41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41058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9101%;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1022737197股股份表决权。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6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2385229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5.502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6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3001381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60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4710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421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4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854277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8.181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出售/处置资产的进展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2480860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92%;反对273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80%;弃权24161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6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2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49893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45%;反对2732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05%;弃权241617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965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050%。
关联股东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
226347030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