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证券简称:兆驰股份公告编号:2025-049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30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30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座 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589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为117021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3.5448%。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498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927%;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1022737197股股份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8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9437157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0521%。
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93339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8%;反对6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弃权22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647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50%;反对65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75%;弃权2263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3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2.0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7236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72%;反对2390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30%;
弃权582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370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337%;反对2390775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35%;弃权582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12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7472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92%;反对2387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9%;
弃权59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60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949%;反对238713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590%;弃权5956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0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57270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075%;反对23884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11%;弃权60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0404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425%;反对23884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938%;弃权602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637%。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69367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76%;反对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72%;
弃权17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6803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009%;反对66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59%;弃权178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3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