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9证券简称:兆驰股份公告编号:2026-008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3月5日10: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5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布澜路 128 号兆驰集团大厦 B座 5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顾伟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76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1648830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26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26463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6.4917%;前述“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已扣除南昌兆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放弃的1022737197股股份表决权。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58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22366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0.7729%。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列席会议;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逐项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非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5名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01选举顾伟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02032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51%;反对2078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1%;
弃权28654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8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5181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2%;反对2078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05%;弃权27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3%。1.02选举徐腊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结果:同意1360233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69%;反对204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8%;
弃权28655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548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51%;反对20418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44%;弃权27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05%。
1.03选举欧军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60232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968%;反对2044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0%;
弃权28655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9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5470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47%;反对20440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4%;弃权2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9%。
1.04选举唐美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83153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676%;反对23956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29%;
弃权28655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7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66302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5015%;反对2395615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766%;弃权28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
1.05选举金从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597743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690%;反对205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
弃权28699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06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0892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964%;反对2057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4%;弃权72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22%。
1.06选举卢宝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253173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302%;反对191544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170%;
弃权11319677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5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04046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103%;反对1915449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673%;弃权28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4%。
议案1.01至议案1.05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议案1.06未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顾伟先生、徐腊平先生、欧军先生、唐美华女士、金从龙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2.逐项审议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3名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
况如下:
2.01选举范鸣春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55027754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065724股。
2.02选举傅冠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98606988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68107853股。
2.03选举范伟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455156443股。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7194413股。
议案2.01至议案2.03均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因此,范鸣春先生、傅冠强先生、范伟强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自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任期三年。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第七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646267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46%;反对1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1%;
弃权6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83057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901%;反对188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1%;弃权680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8%。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日常经营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647728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32%;反对8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2%;
弃权2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97665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29%;反对82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86%;弃权27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吴传娇律师、史一帆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