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下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报告人按本制度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时,应
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第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
披露的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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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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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管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进行。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五)公司发生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六)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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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12、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4、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法院裁定禁止对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8、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0、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再融资方案;
11、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公司及子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八条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全资
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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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向报
告义务人收集信息、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联络。
第十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人
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处分。
第四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
后的第一时间,以电话或面谈等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及时递送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董事
会办公室相关人员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报告。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公司信息披露相应审批程序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1、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2、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3、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4、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5、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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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兆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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