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6年2月9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杭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和任职资格进行审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在委员会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
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提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董事提名资格的股东提
名董事(含独立董事),由该提名股东在董事会召开10日前,将提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股东向提名委员会提供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
司股份数量;是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适宜担任董事职务的情形等。
第十一条董事会提名的董事,由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召开10日前,将提
名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承诺函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十二条经理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召
开10日前,将候选人详细资料提交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规定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则以后者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