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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棕榈:关于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ST棕榈 --%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 棕榈 公告编号:2026-069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含本次担保额度,公司累计负有担保义务的、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36102.92万元(均为上市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担保,不包括对关联方的反担保余额),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60.94%;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2、本次对广西棕榈生态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被担保对象

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

请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一、提供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广西棕榈

生态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棕榈”)是公司承接的“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南岸:托洲大桥-清川大桥、南岸:三岸大桥-蒲庙大桥)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

广西棕榈通过金融机构融资贷款推进 PPP 项目的实施,公司拟为广西棕榈在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总额度不超过85318.60万元,项目贷款期限为16年。实际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以各方签署的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为准,并同意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担保相关文件,同时广西棕榈向公司提供邕江 PPP 项目合同项下享有的相关权益及收益作为第二顺位质押担保。

1(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6年5月2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

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对项目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被担保对象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广西棕榈生态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N5YJK1F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平刚

注册资本:38976.25万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8年5月10日

注册地址:南宁市邕宁区江湾路3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对建筑业、环保业、商务服务业的投资;景观工程、

建筑工程、河道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防洪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市政管

网工程、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及维护(以上凭资质证经营);市场营销策划、

品牌推广业务(以上除国家有专项规定外);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停车场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运营情况:被担保方广西棕榈是“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南岸:托洲大桥-清川大桥、南岸:三岸大桥-蒲庙大桥)PPP 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该

项目的工程、项目运营、管理等事宜,是该 PPP 项目的 SPV 公司。

股权结构: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股20%、浙江新中源建设

有限公司持股10%、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浦耀”)

持股59%、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1%,出资情况如下:

被担保方股东持股比例认缴(万元)实缴(万元)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

20%7795.257795.25

公司

2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10%3897.633897.63

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59%22995.9922995.99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11%4287.384287.38

合计38976.2538976.25

股权结构图如下:

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20%10%59%11%

广西棕榈生态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2、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关联方的相关规定,广西棕榈不属于公司关联方,本次为广西棕榈提供担保额度不构成关联担保。

3、被担保对象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6年3月31日2025年12月31日

项目(未经审计)(经审计)

资产总额1414155332.531419502043.13

负债总额1076542899.951083707036.87

净资产总额337612432.58335795006.26

2026年1-3月(未经审计)2025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14466558.155825430.78

净利润1817426.323215726.62

4、信用状况:经网络查询,广西棕榈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5、其他说明

(1)广西棕榈的股东方“上海浦耀信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取得《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登记编号:P1001077)。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3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认购浦信棕榈邕江整治开发基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

有资金22995.99万元认购浦信棕榈邕江整治开发私募基金,占本基金总规模的

100%。本基金主要通过股权形式投资邕江 PPP 项目的 SPV 公司—广西棕榈,专

项用于邕江 PPP 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上海浦耀是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公司为浦信棕榈邕江整治开发私募基金的唯一认购(出资)方。

以上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认购浦信棕榈邕江开发基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1)。

(2)广西棕榈的其他股东方南宁建宁水务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南宁国资委)持有广西棕榈20%股权,浙江新中源建设有限公司持有广西棕榈10%股权,对于广西棕榈在金融机构的贷款未提供相应比例担保。

三、协议主要内容

(一)担保协议

公司拟为广西棕榈在金融机构的贷款及相应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就上述担保额度签订具体的担保合同或协议,实际担保金额、担保合同/协议内容以正式签署的协议约定为准。

(二)《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就反担保事项与广西棕榈签订具体的《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拟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主要内容摘录如下:

甲方(质权人):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出质人):广西棕榈生态城镇环境发展有限公司

2.应收账款

2.1乙方同意以本合同附件所列之权利为甲方设定应收账款质押,并在中国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进行登记公示。

2.2如果《应收账款质押清单》的记载与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

簿相关记载不一致,以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为准。

43.质押担保的范围

3.1质押担保范围包括:甲方履行主合同项下连带责任保证承担的债务及相

应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确定由甲方承担的迟

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甲方为实现对乙方的追偿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

3.2甲方为实现对乙方的追偿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甲方依据本合同行

使任何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

3.3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范围以本合同第3.1条约定为准,如在本合同或其他

相关文件中列明“质押金额”或类似表述的,关于质押金额或类似表述的约定均不得被视为对前述担保范围做出任何限制或缩小。

4.出质人的债务履行期限

4.1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甲方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义务、享有向乙方追偿的权利之日。

5.质押登记

5.1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协助甲方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5.2乙方应于质押登记完成之日将相关质押文件交甲方持有。

5.3因办理质押登记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6.权利转移

6.1甲方有权依法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无需征得乙方同意。

6.2如甲方依法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的,乙方应协助甲方及受让方办理质押

变更登记相关手续。

7.应收账款质押的替代与补足

因意外、乙方的人为行为或其他情形致使被质押的应收账款价值减少,或被质押的应收账款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拍卖、强行占有或者进行其他处置,乙方应立即将相关情况告知甲方,并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止损失的

5扩大。乙方应恢复被质押的应收账款的价值并自行负担相关费用,或者向甲方另

行提供与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减少价值相当的、甲方接受的担保。

8.质权实现

8.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处分被质押的应收账款:

8.1.1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其约定提前到期,乙方不履行主合

同项下到期债务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无法履行,且甲方因此承担了担保义务;

8.1.2乙方申请(或被申请)破产、重整或和解、被宣告破产、重整或和解、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合并、分立、组织形式变更以及出现其他类似情形;

8.1.3乙方发生严重危及、损害债权人或甲方权利、权益或利益的其他事件。

8.2除非甲方另行指定,甲方依法处分被质押的应收账款所得价款,在支付

变卖或拍卖过程中的费用后,如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则处分所得价款的抵充顺序为:先抵充甲方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再抵充违约金、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然后抵充利息,最后抵充主债务本金等。

9.质权的消灭

9.1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消灭:(1)乙方已按照主合

同的约定履行完毕全部债务;(2)甲方已按照本合同约定实现质权。

9.2应收账款质权消灭后,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解除应收账款质押及其他相

关手续(如需),因办理解除应收账款质押及其他相关手续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为广西棕榈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更好地防范化解存量 PPP 项目风险,同时进一步降低项目公司融资成本,提升存量 PPP 项目效益,保障项目公司的正常运营。目前广西棕榈实施的“邕江综合整治和开发利用工程(南岸:托洲大桥-清川大桥、南岸:三岸大桥-蒲庙大桥)PPP 项目”已完工并进入运营维护期,政府开始陆续付费,根据合同约定的政府应付费金额可覆盖广西棕榈须向金融机构偿还的贷款本息。

6公司已要求广西棕榈向公司提供邕江 PPP 项目合同项下享有的相关权益及

收益作为第二顺位质押担保(第一顺位为贷款方金融机构)。后续公司将通过进一步加强财务内部控制、及时监督被担保人的合同履行、日常回款等运行情况,强化担保管理,降低担保风险。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1、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

保的情形,无涉诉担保金额,无因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含本次担保额度,公司累计负有担保义务的、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36102.92万元(均为上市公司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担保,不包括对关联方的反担保余额),占公司2025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560.94%;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

六、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应收账款质押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5月20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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