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31证券简称:棕榈股份公告编号:2026-027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出现增加、修改、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3月2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
3月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3月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风南路与康宁街交叉口海汇中心
3A-17 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江华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总体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4人,代表
1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227325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816%。其中,
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717111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6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5621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
人共计3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621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或中小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
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2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数562145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80%。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关于对项目公司提供差额补足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11570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20%;
反对1370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96%;弃权2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8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45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734%;反对1370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816%;弃权20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50%。
议案二:《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8059815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507%;
反对13472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96%;弃权19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097%,该议案获
2得通过。关联股东河南省豫资保障房管理运营有限公司回避该议案的表决,回避股
份数540587433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74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804%;反对13472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654%;弃权199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42%。
议案三:《关于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2119508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73%;
反对13386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2%;弃权1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275%,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408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494%;反对1338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124%;弃权19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2%。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会由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王萌律师、董莹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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