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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棕榈: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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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棕榈 --%

证券代码:002431 证券简称:ST 棕榈 公告编号:2026-132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大诉讼基本情况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

对外披露《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事宜,广东国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沅”)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及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梅州市梅县区棕沅项目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梅州棕沅”),案号为(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

(2026)粤1403民初428号、(2026)粤1403民初430号,涉案金额合计11334.68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2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6)。

2026 年 9 月 11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之三),法院裁定准许原告广东国沅撤回对本公司的起诉。

梅州棕沅收到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三个案件的《民事判决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9 月 1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及巨潮资讯网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121)。

二、梅州棕沅提起及收到《民事上诉状》暨进展情况近日,梅州棕沅、广东国沅均因不服一审相关判决,各自依法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双方上诉情况如下:

(一)(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 2781850.15 元(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2026年 9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35%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 1403 民初 427 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8469510.88 元(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二)(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 201204.07 元(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自

2026 年 9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 1403 民初 428 号《民事判决书》

第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432959.49 元(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案件

1、梅州棕沅不服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一

审判决 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的承担主体事实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

梅州棕沅上诉请求:

(1)撤销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违约金部分,即撤销“违约金 323085.60 元(暂计至 2026 年 8 月 31 日,2026年 9 月 1 日起的违约金,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年利率 3.1%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2、广东国沅不服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对违约金的认定存在错误,已依法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公司于2026年9月28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广东国沅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梅县区人民法院(2026)粤 1403 民初 430 号《民事判决书》第

一项中关于违约金的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8289349 元(自 2022 年 6 月 14 日起,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

2025 年 12 月 5 日,后续按每日合同总价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已披露的诉讼案件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该诉讼案件在一审判决送达后,梅州棕沅、广东国沅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均已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梅州中院提出上诉;该案件一审判决未生效,二审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及梅州棕沅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审理结果以及对公司财务报表的影响,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梅州棕沅《民事上诉状》;

2、广东国沅《民事上诉状》。

特此公告。

棕榈生态城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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