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九安医疗: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05-21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32)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2)第203号

致: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天津市南开区金平路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刘梦时律师、赵丽新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据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今天列席了本次会议,现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2022年4月30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披露了《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以公告方式发出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会议出席对象等;说明了全体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登记时间以及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等;公布了股东网络投票平台

以及网络投票股东身份认证、投票操作流程以及相关注意事项;列明了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的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了披露。

为便于股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上午

9:15至9:25,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时间为2022年5月20日9:15-15: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后确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20日下午14:00在天津市南开区金平路

三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毅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内容;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的时间一致。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27名,代表股份123233345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5月17日(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5.5963%。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1名,代表股份59497902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2.3581%。经验证,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具有合法有效的与会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926名,代表股份63735443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3.238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25人,代表股份13727843股,占公司截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51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0股,占公司截至2022年5月1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25人,代表股份13727843股,占截至2022年5月

17日公司股份总数的2.8514%。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还有部分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律师。经验证,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事项: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12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17%;反对997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092%;弃权2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7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640%;反对997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641%;弃权23600股(其中,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719%。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2055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660%;反对100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165%;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000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5130%;反对10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296%;弃权21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73%。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863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04%;反对1013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27%;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808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3732%;反对1013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857%;弃权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411%。

4、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同意122194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567%;反对101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218%;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88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4300%;反对1012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3770%;弃权2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908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246%;反对1296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519%;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10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4020%;反对128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875%;弃权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105%。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及其报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247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04%;反对106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44%;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2%。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19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1.9244%;反对106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594%;弃权43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161%。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991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9919%;反对1217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9878%;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4855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9505%;反对1217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74%;弃权2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21%。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2135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1091%;反对1069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8680%;弃权2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299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2.0024%;反对1069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7922%;弃权28200股(其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4%。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8184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519%;反对139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305%;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29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6932%;反对139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1480%;弃权2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58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1815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8497%;反对138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1243%;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3179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7296%;反对137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373%;弃权3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331%。

经验证,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具体内容已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予以披露。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

代理人就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中的所有提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表决,对于每一议案的表决投票,由出席现场股东代表、监事进行计票、监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的统计数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全部议案表决通过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本次年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TIANJIN)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002432)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承办律师:刘梦时

负责人:梁爽赵丽新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38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28层邮编:300042

座机:86-22-85586588传真:86-22-85586677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