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大事项
1/7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
司证券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三章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
2/7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六)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单笔或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3、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董事会认为
案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七)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3/74、公司决定解散或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
6、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或者主要银行账
户被冻结;
7、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的;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或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2、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
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
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
4/7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4、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6、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8、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9、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行为事项;
第八条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按下列规定的时间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应在会议结束的当日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的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在签署后当日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
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未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
5/7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如
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
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九条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需要履行上市公司审议程序或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应当履行公司内部合同、文件审批流程,并在签署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
相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将需要履行审议和披露义务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和控股子公司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
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6/7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
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