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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安医疗: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9 00:00 查看全文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公司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或电

1/7话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

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上述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

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2/7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在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收

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自该事实发

3/7生之日起的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期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

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

4/7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九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需严格遵

循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则执行。

第五章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和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5/7(五)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六)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者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人员前述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和公司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等。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六章处罚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6/7织、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

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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