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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里扬: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14 00:00 查看全文

万里扬 --%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5)第0736号

致: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琦律师、吴媛丽律师(以下简称“六和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六和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六和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六和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其他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星期二)13:30在浙江省金华

市宾虹西路3999号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董事长黄河清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经六和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5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4356074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294%。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317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3544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98%。

(三)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理人合计322名,该等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658915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992%。(四)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六和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前述人员(除六和律师外)均为公司现任人员。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对

召集人资格的审查,六和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六和律师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议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7753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6%;反对103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弃权1302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8%。

2、审议通过《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77464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26%;反对1032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66%;弃权1367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577592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反对102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5%;弃权1308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7840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83%;反对107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29%;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23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12%;反对10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778%;弃权5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0%。

5、审议通过《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577297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01%;反对1031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6%;弃权1536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3%。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4679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04%;反对13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84%;弃权1398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2%。7、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3458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8%;反对1515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01%;弃权53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2208632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4%;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90%;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28632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38%;反对106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26%;弃权2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9、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577785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75%;反对1107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81%;弃权2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

10、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关联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众成投资有限公司、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1719265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763%;反对132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36%;弃权10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1%。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通知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和表决结果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刘珂

经办律师:张琦、吴媛丽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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