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二、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
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相关政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公司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
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七、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为保证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顺利实施,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项,前述授权符合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九、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相关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管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文件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整体安排。
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以下无正文,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李嘉宁朱宁陈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