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规范
分红行为,推动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切实保护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基本原则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自身实际经营情况、长远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为投资者提供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本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着眼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合理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7-2029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在具备《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且保证公司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2027-2029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20%;公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3、未来三年(2027-2029年)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
现金分红为主,但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未来三年(2027-2029年)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
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5、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年末资产负债率(合并财务报表口径)超过70%;
(3)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为负数。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
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预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1)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2)留存的未分配利润预计用途以及收
益情况;(3)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
分红决策提供了便利;(4)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3、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
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
相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其他1、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2、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时亦同。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