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并保障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的作用,公司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
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节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和权限
第四条公司设立内部审计专职机构——审计监察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内部控制要求,独立行使内部监督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
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内部审计机构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
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提高运作效率,
1帮助公司实现目标。
第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预算、决
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检查凭证、账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
的文件和资料,审核费用、成本管理状况。有关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隐匿和销毁;
(三)检查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制度的执行情况发表意见;
(四)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
(五)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六)参加公司和被审计单位财务管理、经营决策方面与审计有关的会议,并组织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
2意见;
(八)检查公司管理工作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核实公司及参股、控股子公司
必须的营运资金,优化资产结构和资源配置,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总经理和审计委员会反映。
第三节内部审计人员的任职要求
第十条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审计,具有正确的业务指导思想,正确处理公司与个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备经营管理知识,较好地掌握会计、审计理论和技能,必须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逻辑思考能力,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要有严谨的工作作风和高度责任心:
(一)在工作中要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计单位蓄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屈从他人意志,不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二)内部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问题,要帮助其查找原因,提出切
实可行的改进建议,帮助被审计单位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三)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谦虚谨慎,树立良好形象。在审计工作过程中要
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监督,虚心听取他们的解释和意见,不得主观武断,滥用职权。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要严格要求自己、克己奉公、廉洁俭朴。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3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监察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对其进行相关处分、追究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
(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
第四节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大额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重大投资、提供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九条公司具体的内部控制方式主要有:
(一)销售循环审计和控制:公司对销售业务应有明确分工,接单、批单、填单、发运、结算、对账要分别负责,内部牵制。较大的销售业务,必须经过单位负责人的审批,对客户的信用额度进行恰当评价,对折让、退货和坏账要严格审核和控制。
(二)应收货款业务审计和控制:对应收账款要依据凭证和记录及时分户登记,定期进行账龄分析,并向债务客户汇寄应收账款余额表进行核对,责成业务员及时催收货款,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货款的监控力度,合理计提坏账准备,任何坏账均需审批方可作损失入账。
(三)重大合同的审计和控制:公司较大的经济合同、投资协议必须报财务
管理部备案,内审人员要审查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对合同的合规性、效益性作出评审建议,发现重大风险问题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监察合同的
4实施履行情况。
(四)存货采购的控制和审计:工厂采购由采购部门根据生产需要,结合存
货材料情况制定计划经领导批准后作为采购依据;销售分(子)公司采购要慎重选
择供货单位,保证质量,维护公司信誉。同时要控制采购成本和建立严格的货款支付制度,及时取得抵扣凭证。
(五)成本费用的控制和审计:审查公司成本费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
是否适应生产经营需要,并对有关费用的合法性、归集和分配的合理性进行检查,对降低成本费用所采取的措施进行评审,对成本费用的效益进行评价。
(六)工薪和福利制度的控制与审计:对有关工资奖金提成发放资料进行检查,评价提成制度的激励效果,工薪制度的调整步骤和结算方法是否科学,工资福利的发放是否按实上报,比较分析工资增长幅度和销售业绩、经营效益的增长幅度是否正相关。
(七)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的审计与控制:检查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的划分是否合理,物品的购入是否有验收手续,折旧的计提和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标准是否合乎规范。
(八)公司内部往来的审计与控制:检查是否正确划分与公司或各参股、控
股子公司往来的性质,并按不同性质设立应收、应付款账户和其他应收应付款账户,对代收代付款项是否及时转账,对长时间的挂账是否定期上报公司处理,避免形成公司内部三角债。是否每月或按季进行内部对账。
(九)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审计和控制:审查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检查投资支出的合理性、效率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有无违规行为;审查投资预算和实际投放的符合性,及时发现风险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并对投资效果作出评价;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审议程序是否合规,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等。
(十)货币资金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现金、银行存款、信用卡和其他货币资
5金的收付存状况,检查货币资金循环与其他业务循环是否畅通,检查货币资金职
务分离控制,建立货币资金周转报告制度和大额资金划拨审批制度,检查款项收付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评价货币资金余额的合理性和货币资金的利用效果。
(十一)税务业务的控制和审计:审查纳税情况,衡量公司及各子公司合理
的税负水平,评价各项税款提取、缴纳的合规性和效益性,提出或完善处理税务问题的方案,保证纳税事项合法、合理。
(十二)经营责任审计与控制:审查经理人员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审查意见,对经理人员离任在必要时进行审计,以明确经济责任,划清责任界限。
(十三)购买和出售资产的审计与控制: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
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十四)对外担保的审计和控制:审查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
查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检查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审查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十五)关联交易的审计与控制:审查确定的关联方名单以及及时更新的情况;审查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权利限制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
务状况是否良好;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关联交易是否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十六)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与控制:审查募集资金是否存放
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
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
6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七)业绩快报披露的审计与控制:核查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十八)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审计和控制:审查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
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
的权利和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7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节内部审计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要根据公司年度工作重点和指导精神,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四条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确定审计方式
和审计重点,制定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发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
(一)审计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
(二)审计组成员名单;
(三)被审计对象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四)审计通知签发的日期。内部审计机构认为被审计对象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对象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送审计监察部。
第二十五条由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分散在全国各地,内部审计采用就地审计方式,内部审计人员到各地进行巡回审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采用恰当的审计方法,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等,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完整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按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审计工作底稿及报告的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审计结束后,应在10日内对审计事项和结果出具审计报告,审
计报告必须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同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天内,向审计委托人提出,审计委托人应尽快作出是否复审或者更改的决定。内部审计
8机构应将复审或更改审计决定的情况报审计委托人。复审期间或作出更改决定前
原审计报告照常执行。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资料除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需要、相关的信息披露需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查阅需要之外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
第六节内部审计的奖惩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
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及时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
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对其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二条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和各分(子)公司领导及财务人员须严肃对待内部
审计工作,认真安排、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文件,接受审计监督,如有阻挠、妨碍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工作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节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解释和修改。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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