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
的论证分析报告的专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核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后,现就该报告发表专项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充分考虑了本次发行的背景与目的,
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和本次发行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股东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2026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并同意将该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独立董事:李嘉宁、朱宁、徐顽强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