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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5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建立并完善经营管理层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

(一)基本薪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固定基本收入,依据岗位职责、行业市场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用于保障其基本履职与生活需求。

(二)绩效薪酬: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及个人绩效指标达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为引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聚焦公司长远发展而实施的

激励安排,包括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或任期激励等。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

(三)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

(四)客观、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六条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

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具体执行。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标准。

第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由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按月支付。

(二)非独立董事

1、非独立董事薪资包括薪酬和非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及发放形式经公

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未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标准和考核由

人力资源部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及对公司发展的贡献确定并执行。

3、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和考核参考“第七

条(三)高级管理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年度经营业绩等因素综

合评定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职务薪酬,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的审批程序及发放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津贴,自其任职之日起计算。非职工

代表董事的任职时间以股东会选举或批准的时间为准;职工代表董事(如有)的任职时间以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选举或批准的时间为准;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时间以董事会批准的时间为准。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或自愿放弃领取津贴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按年发放,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预留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具体递延比例与期限由人力资源部制定相关细则。

(四)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者部分追回。

第九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规模较大,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调,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公司如出现亏损时,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股东会等会议的

差旅费以及按《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均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随着

公司经营状况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薪酬调整程序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三条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激励或惩罚,作为

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补充。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

配合董事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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