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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森科技: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08-27 查看全文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中豁免、暂缓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事项,履

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拟豁免或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二章豁免与暂缓披露使用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豁免或者暂缓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4(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

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豁免、暂缓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

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豁免与暂缓披露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豁

免与暂缓的最终审批;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相关工作;证券投资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具体事务。

第十条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向证券投资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项信息需豁免、暂缓披露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填写《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审批表》(详见附件一),由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确认后,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后,与相关材料一并提交至证券投资部。信息披露义务人须保证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豁免、暂缓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暂缓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暂缓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暂缓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4(二)豁免、暂缓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

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豁免或者暂缓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三条证券投资部收到申请材料后,董事会秘书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及拟豁

免、暂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豁免、暂缓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处理建议。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交由董事长审批。

第十四条经审核程序后,认为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豁免、暂缓披露处理的,应当建立豁免、暂

缓披露信息台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与豁免、暂缓披露申请材料一起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的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相关人员在获悉拟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后,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工作,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密,严禁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对已做出信息披露豁免或暂缓处理的事项,公司证券投资部要密切关

注、持续追踪事项进展,开展舆情监测,及时察觉股票异常波动。

第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九条对不符合豁免、暂缓披露条件的信息作豁免、暂缓处理,或已办理

豁免、暂缓披露的信息出现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

4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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