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6SZ000028号
致: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兴森快捷电
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森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列席兴森科技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不存在重大隐瞒和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文件予以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前通知了公司各股东。
公司于2026年4月23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并形成决议,决定于2026年5月18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www.szse.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日期、会议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登记等内容通知了各股东。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年5月
18日14:00,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在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光谱中路33号子公司广
州兴森快捷电路科技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三)公司董事长邱醒亚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就《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股东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签名。
(四)除现场会议外,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2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安排了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9:15至2026年5月18日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签名、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08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95038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1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42321976股;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8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7181838股。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除上述股东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推选2
名股东代表、1名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于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
3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二)根据经公布现场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
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3709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556%;反对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26%;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1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3507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766%;反对67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136%;弃权6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98%。
2.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1316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757%;反对1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513%;弃权2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3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114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743%;反对153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582%;弃权21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675%。
3.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的议案》
经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后,表决结果:同意591220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21%;反对1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
4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06%;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220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3921%;反对11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2006%;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73%。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1607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854%;反对10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337%;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405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232%;反对10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695%;弃权2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3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4073%。
5.审议通过《关于选聘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9188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946%;反对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263%;弃权2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7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91679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693%;反对7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325%;弃权23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398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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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兴森科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兴森快捷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经办律师:
黄亚平田翊
单位负责人:
黄亚平
北京观韬(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