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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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推动公司建立科
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公司未来三年
(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现状、社会资金成
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二、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董事会在制定规划时,应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以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并兼顾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为基础进行详细论证,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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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由董事会制订有关议案;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四、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1、基本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的稳定性,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应兼顾公司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当年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公司董事会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并充分考虑独立董事意见。
2、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结合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综合考虑。
3、分配周期:公司原则上按年度实施利润分配,但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公司可
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现金分红比例:未来三年内,如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
重大现金支出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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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
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制定,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同意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召开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
东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