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A座 10层
电话:010-57068585传真:010-65185057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6]字0421第0238号
致: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明星辰”或“公司”)聘
请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并对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进行核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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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
公告的文件一同披露;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召开,并于2026年4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网站及公司指定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公告了《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09)(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前述《会议通知》已列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等相关事项。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对议案行使表决权。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本次会议于2026年4月22日下午14:00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
村软件园21号楼启明星辰大厦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捷主持。
4.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于交易时间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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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4月22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694人,代表股份471066008股(其中已剔除王佳女士放弃的87247953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严立先生放弃的18874390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下同),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8861%。
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6010013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3.216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90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310965877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5.6700%。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689人,均为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785621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2995%。
经审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投票的情况。除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外,公司现任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现场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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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及会议相关材料,本次会议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1:《关于补选于本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议案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述事项以外的新提案,未出现对议案内容进行变更的情形。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
股东会对议案进行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会的议
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2.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数据。
本次会议没有发生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重复表决的情况。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补选于本江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419776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05%;反对140153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5%;
弃权244697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9%。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2099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903%;反对14015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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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13%;弃权2446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84%。
议案2:《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69369176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98%;反对1466735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14%;
弃权230097股,占出席会议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8%。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261593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086%;反对14667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54%;弃权230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60%。。
本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述议案。
经审查,本次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5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杨晨:关军:
唐莉:
202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