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闰土股份: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

的关联交易符合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

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三条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四条公司的资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通过关

联交易违规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二章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1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本制度第八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2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二条尚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由董事长批准。

第十三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成交金额超过

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

3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二项至十六项所列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

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

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

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于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的关联存款、贷款等业务,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

4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

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

者投资份额等,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

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本制度第五条的第十二项至第十六项所列的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

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

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5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于按照本制度履行

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八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

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回避制度

第二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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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二十六条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股东。

第二十八条对于股东没有主动说明关联关系并回避或董事会通知未注明的

关联交易,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关联交易的执行

第三十条所有需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管理

7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层应根据股东会的决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因关联人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公司

原《关联交易公允决策制度》自本制度执行之日起废止。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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