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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业达: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6-03 00:00 查看全文

众业达 --%

证券代码:002441证券简称:众业达公告编号:2025-18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修改或新增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5月30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5月30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30日9:15至2025年

5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珠津工业区珠津一横街1号公司九楼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开贤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1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共19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48218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955%。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1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2421271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4642%。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18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694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313%。

3、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及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了会议,公司

聘请的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1、《2024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票25439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22%;反对票4198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47%;弃权票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441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82%;反对票419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0%;弃权票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8%。

2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4362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198%;反对票45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72%;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41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18%;反对票451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1%;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43943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322%;反对票4199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648%;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4418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782%;反对票419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28%;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4362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198%;反对票451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72%;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30%。

3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4101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18%;反对票451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91%;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5、《2025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5436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198%;反对票451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772%;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3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410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26%;反对票451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3%;弃权票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1%。

6、《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45095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8774%;反对票2666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046%;弃权票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7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5570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33%;反对票2666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16%;弃权票4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4份总数的0.3551%。

7、《关于续聘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2542027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570%;反对票3245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73%;弃权票2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2502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894%;反对票3245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15%;弃权票29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2%。

8、《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的议案》

关联股东吴开贤、颜素贞、吴森杰、杨松、王宝玉、陈钿瑞在审议该议案时

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14344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5.3306%;反对票385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607%;弃权票3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1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166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405%;反对票38530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40%;弃权票3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5%。

9、《关于公司监事2025年度任职期间薪酬的议案》

5关联股东张颖、林菁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数不纳入该议

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数,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2520296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99.7263%;反对票374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481%;弃权票3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1256%。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票121777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260%;反对票3743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85%;弃权票317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姚继伟律师、刘家杰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5月30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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