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仅限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期货投机交易业务和套利交易等除套期保值业务之外的其他期货交易。只能在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市场外进行交易;套期保值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
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取得订单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
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只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条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1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条公司的套期保值包括订单保值和备库保值。订单保值是指公司在接
到客户的订单后相应的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开仓与客户订单标的一致、时间一致、数量一致的期货合约以达到保值的套期保值方式。备库保值是指公司对生产活动中无订单覆盖的原材料库存、产品库存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开仓与库存标的一致、
时间一致、数量一致的期货合约达到保值的套期保值方式。
第五条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是管理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销售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共同组成,负责确定公司保值战略,明确保值目标,审定保值方案,控制保值风险,公司总经理主持日常期货工作。公司设立期货监管小组:由内审部、财务部组成,对公司期货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强内控管理和资金的安全管理。公司设立期货办公室,负责套保方案的撰写,进行具体期货交易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包括套期保值业务的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运行管理。
第七条公司期货业务操作程序可分为业务流程、实施流程和交易流程。具
体如下图所示:
图1: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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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实施流程
图3: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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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订单保值流程规定
第八条订单保值方案应根据公司的订单和市场行情,由期货办公室撰写,也可以聘请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研究的专业机构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订单保值方案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
(或产品)、价格区位、数量、月份,拟投入的保证金和实物交割所需货款、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等内容。
第十条订单保值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订单保值品种标的物应与订单所指的现货品种一致;
(二)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订单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不得晚于订单保值的产品产出时间。
第十一条订单保值方案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递交董事
会或股东会批准,分别送交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根据订单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订单保值操作。
第十三条公司期货办公室或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根据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决议决定)根据订单保值方案进行建仓。建仓成交后,被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应在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内审部审核。
第十四条订单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
(一)平掉期货头寸,以此方式结束由供应部门根据生产情况提供与订单保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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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的现货采购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或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接到供应部的相关材料后,平掉期货头寸。
(二)进行实物交割,选择此方式,需提前五天通知财务部准备资金。
第十五条订单保值的期货头寸进行实物交割,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及供应部、财务部应提前做好实物交割的准备工作。
1、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或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和供应部应在实物交割
的期货头寸进入交割月份前通知财务部准备交割的全额货款。
2、财务部应在实物交割的期货头寸的最后交易日前将交割所需的全额货款
划到公司在期货经纪公司账户。
第十六条财务部根据套期保值业务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对订单保值业务进行专门的财务处理。
第三章备库保值流程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进行备库保值业务必须制定备库保值方案。
第十八条备库保值方案应由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根据公司总经理签批的备库数量制定。备库数量由期货办公室根据相关采购、销售、生产情况拟定、并报公司总经理签批后确定。公司制定备库保值方案时可以聘请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研究的专业机构协助。
第十九条备库保值方案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
(或产品)、价格区位、数量、月份、拟投入的保证金和实物交割所需货款、风险
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等内容。
第二十条备库保值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备库保值品种标的物应与公司所需的原材料一致;
(二)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备库数量;
(三)每一笔的备库业务必须对应一备库保值方案,抛出保值数量必须等于备库数量。
第二十一条备库保值方案按规定程序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分别送交
公司内审部、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二条期货办公室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根据备库保值方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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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公司进行备库保值操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根据备库保值方案进行建仓。建仓成交后,交易人员应在1个交易日内,及时将期货经纪公司交易系统生成的交易账单打印并传递给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和内审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备库保值方案的结束方式是平仓。
第二十五条财务部根据套期保值业务财务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备库保值业务进行专门的财务处理。
第四章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确定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为公司总经理,主管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人员为内审部负责人。
主管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和风险管理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期货专业知识及管理经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进行业务监督。公司内审部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跟踪分析、风险评估。
公司授权的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或期货交易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进行业务操作。
第二十八条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授权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授权
的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员应相互独立,需追加保证金时,由交易人员通知资金调拨人员进行保证金的追加。
第二十九条被授权从事套期保值的交易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期货专业知识和期货交易经验。
第三十条公司授权交易人员和资金调拨人发生变动后,总经理应立即通知
期货经纪公司撤销其授权委托,并立即更改与期货交易有关的密码。
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有关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和风险管理人员应定期向公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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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业务的负责人报告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计划建仓及平仓状况,持仓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累计结算盈亏、套期保值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市场信息等基本内容。
第三十三条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应每日将期货经纪公司向公司发出的每日交易结算单送交风险管理人员或风险管理人员通过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约定的电子信箱自行查阅每日交易结算单。
第三十四条风险管理人员根据套期保值方案对新建头寸状况、持仓状况、平仓状况、实物交割进行核查和监控。
第三十五条资金调拨人员应定期向财务主管领导报告结算盈亏状况、持仓
风险状况、保证金使用状况。
第三十六条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或期货交易人员)应将相关业务资料妥善保管,并在每年年底将上述业务资料整理后交公司办公室保存。
第三十七条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并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书。
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保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
况、资金状况等。
第五章监管规定
第三十八条期货监管小组在内审部经理领导下负责对公司期货业务合规检查,直接对公司总经理负责。主要工作包括:合规检查、监督交易风险和监督代理机构风险。
第三十九条合规审查制度
(1)季度检查:每季结束二十日内就期货业务完成合规检查,并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检查报告;
(2)年度检查:年度结束三十日内完成年度合规检查,并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年度检查报告;
(3)临时检查:当期货业务发生重大变动时,可进行临时检查,并就期货管
理有关问题要求执行小组做出立即、完整、准确地说明进行聆讯;
第四十条监督交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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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货监管小组就每日的期货日报表对成交、持仓、敞口以及资金、资源、期货盈亏等情况进行监督。在公司期货交易出现重大风险倾向时,及时向公司期货领导小组提交书面处理报告,提出期货盈亏可能出现的风险和处理建议。
(2)期货监管小组要在设计保值方案时开展风险评估,尽量做到对市场判断准确,持仓规模适量,头寸分布合理,资金安排到位,效益与风险预测准确。
(3)期货领导小组做出决策后,期货监管小组负责监督期货办公室贯彻实施。
第四十一条监督代理机构风险
(1)期货监管小组应定期对期货代理机构进行资信审查,并根据期货代理机
构的信用等情况,提出其每年交易限额的建议,并提出评估报告,由期货领导小组审定。
(2)期货监管小组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
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六章报告制度
第四十二条期货办公室(或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于月初向期货业务
领导小组提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本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未来价格趋势及相关分析。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标准化交易账单及“套保订单统计表”报送财务部、内审部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四十三条套期保值业务中的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1、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每次交易后向期货办公室负责人、风险控制员、公司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2、公司授权的期货交易人员和会计核算员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
保值统计核算台账并向财务总监及风险控制员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七章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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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公司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经纪公司以
及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漏本公司套期保值方案及其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第四十五条公司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拟开展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
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四十七条公司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八章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公司对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境内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
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0年。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交易指令、资金拨付、结算、内控审计等各有关人员,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的,风险由公司承担。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的资金拨付、下单交易等行为,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的,由行为人对风险或损失承担个人责任;公司将区分不同情况,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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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应急处理预案控制制度
第五十条经批准后的期货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应按权限及时主动报告,并在最短时间内平仓或锁仓。
第五十一条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五十二条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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