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纪宇轩律师、周奇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
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5SH7200012/PC/pz/cm/D3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公告等文件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7日
14:30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浔大道3555号行政楼一楼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9:259:30至
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基于上述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统计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以及本次现场及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3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116083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78%(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25SH7200012/PC/pz/cm/D3 2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917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48%;反对2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弃权95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7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795%;反对2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8%;弃权95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77%。
(二)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782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SH7200012/PC/pz/cm/D3 398.8792%; 反对 1276621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97%;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223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486%;反对1276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1079%;弃权2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35%。
(三)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4908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878%;反对2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弃权9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49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7311%;反对2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8%;弃权9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61%。
(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9170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948%;反对2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29%;弃权95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2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357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795%;反对2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28%;弃权954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777%。
25SH7200012/PC/pz/cm/D3 4(五)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058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268%;反对4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38%;弃权99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46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465%;反对4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57%;弃权997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578%。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99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077%;反对2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9%;弃权117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8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40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9462%;反对2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645%;弃权1170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893%。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及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776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737%;反对3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69%;弃权9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293%。
25SH7200012/PC/pz/cm/D3 5其中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4217176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345%;反对34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94%;弃权962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261%。
(八)审议通过《关于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687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971%;反对3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74%;弃权100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128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7236%;反对391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901%;弃权1004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863%。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已获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涉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已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重大事项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25SH7200012/PC/pz/cm/D3 6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公
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负责人韩炯律师经办律师纪宇轩律师周奇律师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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