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五年五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金洲管道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
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载了《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兴春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5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
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深圳证券交易所截至2025年5月9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现
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760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1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34103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29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合计12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488648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2.417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12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511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3%。
(三)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
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大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公司监事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060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3%;反对81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0%;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94%;反对8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09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2、审议通过《2024年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060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3%;反对8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7%;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94%;反对8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
3、审议通过《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4060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3%;反对8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7%;弃权8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0%。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94%;反对81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00%;弃权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
4、审议通过《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47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00%;反对82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13%;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12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834%;反对8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5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5、审议通过《2024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40607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813%;反对815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00%;弃权1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5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394%;反对81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099%;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07%。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56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773%;反对817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17%;弃权1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20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8780%;反对817700股,占
5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800%;弃权1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19%。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291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38%;反对8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98%;弃权18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38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9310%;反对8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4061%;弃权1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29%。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融资担保及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268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18%;反对835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76%;弃权2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6%。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991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8504%;反对83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184%;弃权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01《关于公司与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257269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526%;反对82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306%;弃权19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6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34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677%;反对82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624%;弃权19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9%。
公司关联股东沈淦荣对该议项已回避表决。
9.02《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沙钢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40450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650%;反对823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66%;弃权21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0067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3835%;反对82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8765%;弃权2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01%。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7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经办律师:何晶晶___________
负责人:颜华荣___________金伟伟___________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