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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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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强化公司治理,提高公司的运行透明度,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

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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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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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能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

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除非经过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办法。董事会办公室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四条董事会办公室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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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五章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机构、专业投资者都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三条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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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都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股东会

第二十五条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

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网站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公司的网站上开设股东公告栏,在股东公告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三十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为《证券时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由此有可能引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公司网站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三条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三节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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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六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三十七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八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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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一对一沟通

第四十条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四十一条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四十二条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将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报道。

第四十三条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四十四条中小投资者有权对公司经营和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中小投资者的质询予以真实、准确答复。

第五节现场参观

第四十五条如有需要,公司将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四十六条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

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四十七条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六节电话咨询

第四十九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五十条咨询电话配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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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节互动平台第五十二条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五十四条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节投资者关系档案

第五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七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五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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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能积极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网络、证券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及资本运营,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营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六)有较为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较强的写作能力,能规范撰写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及信息披露的相关公告文件。

第八章附则

五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本制度的制定权、修改权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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