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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洲管道: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强化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计

委员会决策功能,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确保审计委员会对年度审计工作的有效监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审计

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意见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公司及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

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共同协商

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间,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财务总监,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提供审计委员会初步审核,审计委员会应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应保持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及时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

1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年审

注册会计师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进行督促并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九条年审注册会计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

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审计委员会对年审注册会计师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的决议。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审计过程中,应督促年审注册会计师及相

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公司年报审计事项时,应根据《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在权限内成立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授权年报审计相关工作,行使审计委员会部分职能,年报审计工作小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七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工作规程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工作规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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