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翁佳琪、王逸新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会”),对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用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电子文档或口头陈述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或隐瞒,所有副本材料与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临时股东会所必备的法律文件进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2025年8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2025年8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2025年8月2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于2025年8月2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法律意见书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
2025年9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 Prime-Line Products LLC.提供担保的议案》。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2025年9月23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召开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2025年9月2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了《关于延期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关于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
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
法、网络投票办法等事项。
(二)会议的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仇建平主持本次会议。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星期四)下午14:30,会议
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九环路35号公司八楼会议室。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9:25,9:30—11:30,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9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人员的资格法律意见书
1.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包括:
(1)截至2025年9月23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55人,代表股份763438915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1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52772957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80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43人,代表股份2357093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9.7332%。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6人,代表股份23784233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911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13299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6%。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743人,代表股23570934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7332%。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上述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审议事项法律意见书(一)根据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媒体上刊载的《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关于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司董事会公布的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关于为全资孙公司 Prime-Line Products LLC.提供担保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经核查,上述议案与本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
表决结果(含网络投票):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762990122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2%;反对40132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弃权474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股),占出席本次
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37393543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13%;反对40132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7%;弃权4746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7500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0%。
2.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孙公司 Prime-Line Products LLC.提供担保的议案》;
投票结果:
同意735919255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53%;反对35482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法律意见书
0.0465%;弃权271648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77967股),占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82%。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10322676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295%;反对354829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2%;弃权27164831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077967股),占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4214%。
(二)本次临时股东会实际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告拟审议的议案一致,没有进行修改;不存在会议现场提出临时议案或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议案进行表决之情形。
(三)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本次临时
股东会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并由公司股东代表、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四)经统计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列入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
获有效表决权通过,且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上述表决结果为当场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六、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姚钟炎
经办律师(签字):
翁佳琪
____________王逸新
二〇二五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