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
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15321724元。915415724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
为915321724股,全部为普通股。为915415724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有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前
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条所述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规定,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求予以提供。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或公司全资子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
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
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二)与本公司或者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
持股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际控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实
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系;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出。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散:
5(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2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表决权的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应当在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公司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
(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情形的,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司章程或者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过。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无实质性内容修改。上述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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