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46证券简称:盛路通信公告编号:2025-056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无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14点00分;网络投票时间: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
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公司办公楼八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华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40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199476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股份数,下同)的13.117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
1关规定。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90014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9%。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29933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5%。
(3)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40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99330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35%。
(4)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变更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
同意1192861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85%;
反对587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00%;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2716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902%;反对5877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36%;弃权7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195448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2%;
反对35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7%。
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5303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98.6545%;反对353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25%;弃权4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1941527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2%;
反对44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9%;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7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94007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215%;反对4400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1%;弃权9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雪莹、韩振亚
3、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