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任、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离职的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所要求的任职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1(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向股东会提出
解除董事职务提案方,应提供解除董事职务的理由或者依据。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六条任期届满前,董事辞任、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董
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除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2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任。
第八条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换届自动离职、解任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作出后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公司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公告的,应当在公告中说明离任时间、离任的具体原因、离任的职务、离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存在,说明相关保障措施)、离任事项对公司影响等情况。
第九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
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第三章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于正式离职5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
有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清单及处理建议、分管业务文件、财务资料、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记录应签署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公司
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3第十三条拟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重大担保、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
大事项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离职董事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九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
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的规定,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
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4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二十一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相抵触时,以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颁布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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