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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内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20 00:00 查看全文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11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为便于该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在工作中有章可循,特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2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

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建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3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如与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应按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之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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