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防范内幕交易,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和报送事宜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披露、备案、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其范围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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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三)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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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范围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九)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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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由于与上述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及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包括人员姓名、身份证件号码等相关信息(见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对档案信息进行确认。
第九条公司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条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公司发生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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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时应当于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
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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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内幕信息发生的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公司内幕信息根据有关法规制度或者工作原因需向外部单位传递时,公司相关部门或机构需向对方说明保密义务和责任,并负责外部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内容的填写并报送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应及时补充完善相关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报道、转送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
供相关内幕信息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
第6页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于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由于失职导致信息泄露,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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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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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中原内配公司代码:002448报备时间:年月日亲属与上亲属知悉知悉知悉知悉关系所属
姓名/国证件证件知情市公所属职关系关系内幕内幕内幕内幕登记登记股东联系通讯人证单位名称籍类型号码日期司关单位务类型人姓信息信息信息信息时间人代码手机地址件号类型系名地点方式内容阶段码注1注2注3注4注5注6
法定代表人签字: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注:
1、知情日期,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第9页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如是本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的亲属时,请填写关系人+亲属关系。
3、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内幕信息内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签订合同、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6、如为公司登记,填写本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7、涉及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应当分为以下四部分填列:(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二)交
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第10页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附件2: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中原内配公司代码:002448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所处阶段知情时间知情地点筹划决策方式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签名备注注1注2注3
法定代表人签字: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注:
1、填报重大事项所处阶段,包括但不限于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做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
2、填报重大事项的筹划决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若拒不签名确认的,公司应通过备注栏予以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