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星光电”或“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与诚信形象,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上市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1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内容及形式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
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二节互动易平台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
相关信息,同时应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
2提问进行回答。
第九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十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
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节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视情况将新闻发布、公
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
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阅。
第四节电话、传真与信箱
第十二条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反馈。当号码、地址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五节接受调研、现场参观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现场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相
3关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情形外,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示名片等身份证明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见附件一)。
第十七条现场沟通结束后,公司应向投资者确定是否就会议对外发布公司相关信息及调研报告并提前审核稿件。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九条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六节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并提供网络投票。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七节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
4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并对公司所处行
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二),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全面负责
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
5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其他部门、子公司应积极协助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
6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四条根据本制度内容及原则,公司另行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实施细则》规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具体工作流程,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修订解释。
第四章投资者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
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董事会
秘书为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
决投资者合理诉求;若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定期排查与投资者投诉相关的风险隐患,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
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生效后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7附件一:
承诺书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
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或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
日期:
8附件二: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投资者关系活动
□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类别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
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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