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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3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11 00:00 查看全文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在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披露的适用情形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

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1-(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

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

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项的管理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各部门、所属公司、分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本制度所述需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及时将相关事-2-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文件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进行审核后,提交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拟对披露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报董事长确认;

(四)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作出最后决定。

第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年。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已作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

或所属公司、分公司要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密切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如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公司相关部门或所属公司、分公司应当立即核实情况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因将不符合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

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本制度规定行为,被监管部门处罚的,公司应当及时组织对本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附则

-3-第十八条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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