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佛山市国星光电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霍燕华律师、徐李康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
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于2026年
4月1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3、公司于2026年4月11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4、股东名称、股东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授权委托书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之一报送
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
和现场见证,现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通知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通知》,公司有关本次股东会会
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以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8日下午14:30在佛山市禅城区华宝
南路18号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区中栋一楼大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雷自合先生担任本次股东会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79名,代表股份148769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542%。
1、现场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名,代表股份133629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063%。
2、网络出席情况
通过对网络投票数据统计,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74人,代表股份15139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9%。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77人,代表股份159496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7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8099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74人,代表股份151396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79%。)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三)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7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977%;反对9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5.7512%;弃权326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1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70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7977%;反对91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512%;弃权32618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11%。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1443609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366%;反对984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618%;弃权34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9677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1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144459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28%;反对91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48%;弃权339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41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24%。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144233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509%;反对9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16%;弃权3566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209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75%。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5535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661%;反对98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36%;弃权322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6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1733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5669%;反对9873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901%;弃权3228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429%。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1413331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014%;反对38976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99%;弃权35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7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786%。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与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823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22%;反对177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0%;弃权3346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5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0823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622%;反对177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550%;弃权
33466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577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828%。
关联股东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西格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回避表决。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继续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44203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66%;反对112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32%;弃权32285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7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02%。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与考核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2707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份总数的94.9595%;反对423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478%;弃权3262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75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84508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47%;反对42366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629%;弃权
326207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7557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4523%。
根据上述表决情况,本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
(以下无正文)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国星光电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吴兴印
经办律师:
霍燕华徐李康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