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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决!康得新犯欺诈发行证券罪 董事长获刑15年

券商中国 2025-12-16

康得退 --%

12月15日晚间,康得新公告了重大诉讼进展情况。

公告表示,公司于2025年12月11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2025)苏刑终17号《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判决显示,康得新犯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康得新董事长钟玉犯欺诈发行证券罪等,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

犯欺诈发行证券罪

判决书显示,本案中,被告人钟玉作为康得新公司的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与被告人徐曙、王瑜等人共谋,安排公司相关人员分层部署、全链条配合的系统化财务造假行为,长达七年之久,造假金额巨大,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法应当从严惩处。

综上,对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张丽雄及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元;犯骗购外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被告人钟玉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零二十万元。被告人徐曙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王瑜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欺诈发行证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零一十五万元。被告人张丽雄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二万元。其他非公司相关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款。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依法处置后,发还康得新公司;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王瑜追缴,发还康得新公司。

据悉,上述一审判决作出后,部分被告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司公告称,根据二审《刑事裁定书》,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亿一千万元;与一审判决金额一致,该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29%,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已将该罚金计入当期损益,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案件历时4年多

据悉,早在2021年9月,康得新就收到了起诉书。2024年2月,起诉书变更。2024年12月,一审判决作出。2025年2月,部分被告上诉。2025年12月,驳回上诉,终审裁决。

当时变更起诉书的公告显示,被告单位康得新涉嫌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被告人钟玉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被告人徐曙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被告人王瑜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欺诈发行证券罪、骗购外汇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挪用资金罪,被告人张丽雄及其他非康得新公司相关责任人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一案,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现对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作如下变更:

适用的法律变更为:被告单位康得新公司系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数额巨大,被告人钟玉、徐曙、王瑜作为康得新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变更起诉。

苏检四部刑诉(2021)Z51号起诉书未被变更部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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