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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高电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水平以公司经营规模、发展阶段为主要确定依据,同时综合参考

同地域、同行业、同岗位的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岗位确定薪酬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相匹配;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监督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并作出年度评价。

第五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兼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董事,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其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应当回避。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结构与标准第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并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公司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薪酬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

1、按工作岗位、工作成绩、贡献大小及权责相结合等因素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工资薪酬标准。

2、薪酬方案与公司经营业绩及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挂钩,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构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含独立董事)的绩效薪酬按照公司年度利润奖励考核办法计发。负责市场营销工作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销售订单提取绩效薪酬,不参与年度利润奖励考核的分配。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其所任管理岗位的主要职责、岗位重要性来确定。董事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兼任多个职务的,按孰高原则领取薪酬,不重复计算。

(二)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具体金额结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公司实际经营状况,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机制

公司建立健全与长期发展战略相匹配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多种形式的中长期激励。

中长期激励坚持风险与收益匹配、激励与约束并重、个人与公司共同发展的原则,将激励对象的收益与公司长期经营业绩、股东回报及个人履职情况紧密挂钩,引导激励对象持续关注公司长远发展,提升公司整体价值。

第四章薪酬发放

第十一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

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后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照公司年度薪酬方案确定。基本薪酬的70%按月发放,剩余30%纳入年度业绩考核管理,在自然年度结束后,依据《年度经营绩效考核办法》完成考核后发放。年度利润奖励或订单提成奖等作为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在年度审计报告出具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一次性发放。

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因出席公司相关会议或履行相关职责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修订时亦同。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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