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5月16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
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3日(星期二)下午15:00在湖南
省长沙市金星北路三段393号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新总部大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6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76人,代表股份20429217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9327%。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35人,代表
股份1911947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0.8213%,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41人,代表股份1309745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111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3)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66人,代表股份65055776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8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5人,代表股份519583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75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241人,代表股份13097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114%。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
(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暨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47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05%;反对46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1%;
弃权1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23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5%;反对46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3%;弃权12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92%。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471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05%;反对47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15%;
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2354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05%;反对470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273%;弃权11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2%。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47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
6399%;反对46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1%;弃
权1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234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88%;反对46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3%;弃权13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09%。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468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90%;反对46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73%;
弃权1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23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57%;反对467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26%;弃权15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16%。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5、审议通过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关于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468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390%;反对46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61%;
弃权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232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857%;反对469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3%;弃权13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0%。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473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413%;反对4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60%;
弃权1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2371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5931%;反对467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788%;弃权14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1%。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金洲生产基地三期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536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724%;反对46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5%;
弃权1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300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906%;反对462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48%;弃权1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8、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望城生产基地提质改造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9518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35%;反对46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3%;
弃权1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602825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629%;反对464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25%;弃权13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46%。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朱志怡刘渊恺
经办律师:
杨可鑫
签署日期: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