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原则上,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
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其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或子公司确因业务需要,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需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且必须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
第五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1第二章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九条公司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公司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财务资助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及股东分红等生产经营以外的事项。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
2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
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部负责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
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
化、对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风险。
第四章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告格式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
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生效。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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