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路393号世茂环球金融中心63层410000
电话:(0731)82953778传真:(0731)82953779
网站:www.qiyuan.com致: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接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本法律意见基于公司已作出如下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的
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整、可靠。
为出具法律意见,我们依法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1、刊登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报纸
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
记录及相关资料;
3、出席会议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资格、身份证明文件等。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11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3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湖南省长沙市金星北路三段393号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新总部大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一致。(2)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2月3日上午9:15至下午3: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153人,代表股份195101541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4511%。
(1)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36人,代表股
份19376554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1.2358%,其均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7人,代表股份133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15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负责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
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
票。(二)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进行了单独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622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44%;反对4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4%;弃
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86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424%;反对46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25%;弃权1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94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403%;反对4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5%;弃
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58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930%;反对48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0%;弃权2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79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23%;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2%;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79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3%;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
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2%;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778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6%;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
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14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26%;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弃权27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9%。3.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194579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3%;反对4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7%;弃
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2%;反对48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17%;弃权40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0%。
3.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77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4%;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
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1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18%;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6%。
3.0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79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23%;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
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2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52%;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弃权2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2%。
3.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7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18%;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5%;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3.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783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18%;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4%;弃
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41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635%;反对49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弃权2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0%。
3.0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累计投票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921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89%;反对4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61%;弃
权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557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2%;反对48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94%;弃权2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4%。
4、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4543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42%;反对5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05%;弃权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如下:同意55307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019%;反对5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46%;弃权2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5.01提名马孝武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795983股,当选。
5.02提名马晓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903685股,当选。
5.03提名林林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903681股,当选。
5.04提名刘家钰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893186股,当选。
5.05提名彭强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893179股,当选。
5.06提名唐建设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785376股,当选。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6.01提名欧明刚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894176股,当选。
6.02提名喻朝辉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904169股,当选。
6.03提名刘纳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193894167股,当选。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公司与本所各留存壹份。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