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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芝股份: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9 查看全文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

第三条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力的主要途径。

第五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1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适用累计计算的原则。

第六条公司下述对外担保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2(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重大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

务重组;(九)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放弃权利;(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八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经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九条公司单方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

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第十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通知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以网络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按照为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股东身份验证,并以其按该规定进行验证所得出的股东身份确认结果为准。

第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通知。

第十五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4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六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

第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二十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

5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三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为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2个工作日且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6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情形;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五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股东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该组织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负责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该组织的负责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7(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加盖非法人组织的单位印章。

第三十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三十一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负责人或者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三十二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并载明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股东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

8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六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

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七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应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章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和决议

第三十九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9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

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独立董事津贴;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顶。

第四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四十七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10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

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议、表决;

(四)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普通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特别决议,应由除关联股东以外其他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该回避;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会议需要关联股东到会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到会做出如实说明;

(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五十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

东可以向现任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在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现任监事会主席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经现任监事会决议通过后,

11由监事会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现任监事会提出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监事候选人,由监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

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2名或2名以上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或者非职工

代表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制的操作细则如下:

(一)股东大会在选举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时拥有的表

决票总数,等于其所拥有的股份数乘以应当选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数集中投向一名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名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表决票总数;

(三)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所获得的票数超过出席股东大会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1/2者,为中选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超过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则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

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少于应选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则公司应按章程的规定,在下次股东大会上对缺额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进行重新选举;如因非职工代

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无法确定当选者的,股东大会应在同次会议上就得票总数相等的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者依次当选;

(四)拟选举的董事中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12(五)股东大会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会议主持人应明确告知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非职工代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实行累积投票制。董事会必须制备适合累积投票制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说明和解释。

第五十一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

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同意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由于参会股东人数、回避等原因导致少于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少于人数由公司监事填补。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

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13第五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六十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

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为止。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章股东大会记录

第六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六十四条对股东大会到会人数、参会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额、授权委托书、每一

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会议记录、会议程序的合法性等事项,可以根据情况进行公证。

第八章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和信息披露规定

第六十五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贯彻,并按决议的内容和责

14权分工责成公司管理层具体实施承办;股东大会决议要求监事会办理的事项,直接由监事会主席组织实施。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后,应按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

定对股东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内容按有关法规规定由董事会秘书依法具体实施。

第六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规则为章程附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如遇国家

法律和行政法规修订,规则内容与之抵触时,应及时进行修订,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十一条本规则规定与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公司章程为准。本规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七十二条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除本规则中特别说明外,不含本数。

第七十三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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