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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079号
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
以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
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4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4月25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
4月25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楼一号会议室。
4.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蔡荣军先生主持。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4451956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4370%。
2法律意见书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39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61882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77%。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539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6188221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8677%。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539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
5070778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304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法律意见书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499271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605%;
反对61787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5%;弃权1627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407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850%;反对61787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弃权1627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03%。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991714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408%;
反对62716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68%;弃权163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757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2234%;反对62716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348%;弃权163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18%。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9902917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127%;
反对64121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45%;弃权163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8334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935%;反对64121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618%;弃权163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47%。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同意499141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48%;
反对62841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93%;弃权1652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5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45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748%;反对62841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550%;弃权165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9183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09%;
反对62988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22%;弃权186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6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7226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8144%;反对62988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87%;弃权1860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68%。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6562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92%;
反对68246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59%;弃权159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4605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08%;反对68246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285%;弃权159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07%。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985509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84%;
反对662077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57%;弃权1906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59%。
5法律意见书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35523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206%;反对662077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990%;弃权190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4%。
8.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49913406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334%;
反对623322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92%;弃权1710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7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5393838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1630%;反对623322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727%;弃权17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643%。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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